單方規定酒店訂單“不可取消”,已涉嫌侵害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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撰稿/柯錦雄(律師)?編輯/馬小龍?校對/張彥君
因行程有變,提前23天取消酒店訂單竟然失敗,浙江杭州王先生的遭遇引發了諸多消費者的“共鳴”。而據央廣網記者調查發現,第三方平臺預訂部分酒店房間后,不少消費者遇到過“不可取消”“僅支持30分鐘內免費取消”等類似問題。
記者還發現,一些酒店在日常運營中,如果旅客通過酒店預訂房間,可以在入住前一天提前告知酒店,取消訂單,但通過第三方平臺預訂反而不可取消。
如據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近期組織開展“在線旅游平臺酒店預退訂規則調查”發現,在160家酒店中,有73家酒店全部或部分房型為“不可取消”或“僅15分鐘或30分鐘內免費取消”。此外,有11家酒店規定所有產品均不可取消。
而且,在線平臺推行“不可取消”的酒店不在少數,且集中在中高端酒店。那么,為何會有這樣侵犯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規則?
一般而言,消費者預訂酒店房間,即相當于與酒店簽訂住宿服務合同。但酒店并不是提前為消費者鎖定某個房間,這也意味著,提前取消訂單對酒店的影響并不大。所以,一些酒店取消訂單的條件設定較為寬松。
但第三方平臺獲得酒店傭金報酬的前提是促成合同。如果旅客可以任意取消訂單,酒店的收入就有不確定性,第三方平臺也只能等到游客入住之后才能獲得報酬。因而,第三方平臺才會更加積極地推薦酒店采納“不可取消”規則。
從媒體調查可以看出,雖然平臺服務可以由酒店自行操作,但由于后臺操作麻煩,不少酒店都會將相關工作直接交給平臺。訂單規則的最終意見是酒店方,但出于合作共贏目的,酒店也會尊重平臺意見。
但不管是出于酒店的意愿還是平臺的想法,這種單方規定“不可取消”,都已經涉嫌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。
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,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、通知、聲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、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、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規定,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。
也就是說,無論酒店還是第三方平臺發布的格式條款、通知、聲明、店堂告示等,如含有前款所列內容,均不具法律效力。
法律對消費者的保護是相當有力的,為何平臺以及酒店還敢如此堂而皇之地限制消費者的權利?根源或許在于酒店躲在平臺之后事不關己,消費者維權成本太高,平臺有恃無恐。
在媒體報道中,一些消費者遭遇“不可取消”的限制時,都要舉報投訴等手段用盡后方能取消訂單。如果平臺堅持不退,消費者最終只能通過司法程序維護權益。但現實里,很少有人會為了幾百塊房費,走入費時費力的司法程序。
這也是盡管詬病不斷,“不可取消”規則依舊大行其道的原因。因此造成的消費者個體損失可能不大,但匯總起來則不可小視,尤其會對旅游出行帶來明顯的負面影響。
要解決這個問題,將消費者的紙面權益落實,尤其需要消費者協會這類組織代表消費者維權。比如,采用公益訴訟的方式,給平臺施加更大的法律壓力。相關職能部門也應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并嚴格執法,別讓這類違法規定大行其道。
當然,一刀切規定“不可取消”沒有法律支持,但一刀切取消“不可取消”的規則也沒有道理,具體問題依然還需要具體分析。
比如,有專家就建議,借鑒機票或火車票,根據預訂時間長短、不同房型等情況,實施階梯式變更、退訂機制。這或許是一個現實可行的辦法。
電商興起普及了“七天無理由退貨”規則,在旅游出行需求日益旺盛的今天,也希望第三方旅游平臺和酒店方積極主動地完善相關規則、提升服務水平,合法合理地保護好消費者權益,也才能多方共贏。